国际私法

STUDIO LEGALE DE SILVESTRI

国际私法:互惠条件

正如上一篇文章中已经提到的那样,意大利国际法受意大利法律管辖(1995年5月31日法律,第218号,“意大利国际私法体系的改革”),必须与欧盟法律结合起来。 第218/1995号法律的规定“不影响对意大利有效的国际公约的适用”(第二条),在解释这些规定时,必须考虑其国际性和统一适用的必要性。

该法基本上分为两个大块。

第一个涉及司法管辖区,其中定义了适用意大利司法管辖区的案件,或者由意大利法官有权决定特定问题的案件。

第二个涉及适用法律。它提供了一个标准,可用来理解必须适用哪种法律,例如,如果一个公民拥有法国居所,则适用意大利法律或法国法律。

为了解决第218/1995号法律在意大利面临的同样疑问,大多数国家/地区中的每个国家都有专门的法律规范国际私法。

在西班牙,《民法典》初始名称的第四章和第29/2015号法律也包含类似的规定。

第218/1995号法律与意大利批准的国际公约(由议会发布特定的批准法律)一起规管具有无关紧要因素的法律情况,或在所有情况下都需要决定引用哪个法官或适用哪个法律的情况。 。

在外部谈论218/1995号法律之前,必须分析外国人(即具有公民身份的公民或在非欧盟成员国之外的任何国家的公司的)一般状况的概念,相反,希望在意大利自愿建立合法交易。

更简单地说,我们回答这个问题:每个外国人都能轻易在意大利进行“投资”吗?

“投资”是指缔约方的投资者根据另一缔约方的法律和法规在另一缔约方的领土上投资的任何资产。

最常见的投资假设包括:不动产产权,动产和其他物权;合约产生的货币信贷和其他对价服务;收购现有公司或其中的股份;创建新业务;版权和工业产权;法律上的让步,例如自然资源的勘探,开采和开发。

一般而言,两个意大利人(法律或自然人)之间的关系受意大利法律管辖,但在允许的情况下对协议的减损除外,如下所述。

就“外国人”而言,意大利的主要参考标准是经R.D.批准的关于一般法律的规定的第16条(所谓的“ preleggi”)。 。 1942年3月16日第262号法律规定,“外国人”被承认享有互惠条件下的公民权利,并应遵守特殊法律的规定。该规定也适用于“外国法人”。

法理学本身将互惠原则定义为“赋予外国人权利的规则的效力条件”,进一步规定了互惠不是“不是法律的基础,而是上述规则效力的条件”((Cass. SS.UU. Sent. 18 marzo 1999 n. 147))。

根据《民法典》批准并加入欧洲联盟(今天称为欧洲联盟)之后的法律,“互惠条件”的范围必须受到限制。

它不适用于具有共同体法律规定的“自动互惠”资格的欧盟公民身份或欧盟成员国所在地的人,欧洲法院也指出(在20/09年的许多ECJ案例C-184 / 99中/ 2001)。

还设想对持有另一成员国签发的“欧盟长期居民欧盟居留许可”的外国公民自动对等(根据1998年7月25日第286号法令第9条-合并关于外国人条件的移民法规和规则的规定,以及出于家庭原因而为从事个体经营而持有下属工作或自谋职业居留证的外国公民出于人道主义原因和学习原因,以及其亲属在逗留期间享有良好声誉(根据1999年8月31日第394号总统法令第1条,其中包含实施与移民纪律有关的规定的合并案文的规则)。

总之,经外交部根据1998年7月25日法令确认, 286(《移民综合法》)等同于意大利公民,因此可以免除对等条件的核查:

  • 欧盟成员国的公民(自然人或法人)以及欧洲经济区国家的公民(冰岛,列支敦士登和挪威);
  • 居住在意大利境内的非欧盟公民,并出于家庭原因,出于个人原因从事个人业务,持有居留证或定期居留许可,以从事下属工作,自谋职业 人道主义的和出于学习目的;
  • 在意大利居住至少3年的无国籍人士;
  • 居住至少三年的难民。

还建议具体说明,在任何情况下,存在于边界或国家领土内的外国人均应承认国内法规则,现行国际公约和一般国际法所规定的人的基本权利。

对于所有其他公民或非欧盟公司,除非在意大利批准了有关促进和保护投资的特殊国际公约或双边协议(双边投资条约或BIT),否则,“互惠原则”。

“ ATRIO”系统是由外交部MEF(国际条约在线存档),法律事务,外交诉讼和条约服务处建立的,其目的是可获取与意大利在双边和多边层面上有效的常规框架有关的信息。

例如,仅具有朝鲜国籍的公民只有在允许北朝鲜的意大利公民购买相同财产的情况下才可以在意大利购买财产。

让我们继续讨论最后一个有关瑞士的例子,虽然更长,但肯定更准确。

根据瑞士XXX法,在卢加诺(瑞士)注册办公室的公司,在意大利(经声明相同)仅具有“第二办事处”和税法,在意大利购买了一套公寓大楼,即20套住宅用房,以及相关设备(酒窖和阁楼)。

根据意大利公司注册处的报告,该公司的主要业务是房地产销售以外的主要活动,即:“公司宗旨:促进和传播音乐文化,并可能出售设备……”,并补充说。然后“公司可以在国外管理,管理,买卖房地产”。

公证销售契约没有说明公司对购买有效期的要求。

鉴于根据技术的“互惠条件”,关于上述房地产购买的有效性存在疑问。 16可用。 Prel。民法典

在瑞士,有一项关于该主题的法律,即所谓的“ FL”,该法律在艺术上是存在的。第2条规定,外国人必须在州政府的明确授权下才能在瑞士购买财产,除非“该基金是从事商业形式的行业,行业或其他业务的常设机构,商业公司或自由职业者”。

关键要素是对“常设机构”的正确解释,应将其视为有关法人的客观和明确体现,以根据其自身的社会活动奴役所购买的作为稳定利益中心的物品,而该活动必须从向其宣告的东西中推定。商业登记。

可以反对的是,首先,今天,公司的公司宗旨(在意大利,公司法改革后)仅是指示性的,仅对对第三方承担责任有用,因此,应调查所有进行的实际活动为了确认上述互惠性,由公司声明能够确认购买的财产是否有效。只有有关的公司才能评估这些条件的实际存在,从而克服第三方的推定,而第三方的推定在公司法令的面前(如《公司公共登记册》中所报告的那样)肯定有关公司的活动不适合能够确认财产可以作为永久性交易场所。在国际私法问题上,如果一方面我们需要良好的意识和灵活性,另一方面我们还必须努力坚持可以从事实的事实以及从公共登记册和文件中得出的推论而不会造成很多复杂性的假设。

在有关公司的公司宗旨中要表达的另一种微妙之处是公司宗旨的处置,在第一次事件中描述了公司的活动之后,增加了“公司可以管理,管理,购买和出售房地产,国外”。

该事件包含在多个公司法规中,以明确赋予公司在房地产领域也进行经营的可能性,以便更好地实施实际和普遍的公司活动。将住宅物业管理识别为真正的社会活动的公司宗旨是不同的。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能讨论瑞士公司购买物业的有效性,因此,瑞士公司有兴趣购买住宅用物业。

购买物业的情况仍然不同,无论其购买前的目的地是什么,以便在购买后改变其目的地并使整个房地产部门成为“行业,行业或组织的永久性建立”。另一家以商业形式行使的公司,一家商业公司或自由职业者”。此类购买的有效性值得怀疑,尽管可以通过事后检查来假设其有效性,但还是应采取一切适当的预防措施,尤其是对于公职人员,例如接受公证的意大利公证人。买卖契据,在购买后肯定不能负责检查财产的真实目的地。即使在上述情况下,在购买时仅考虑符合“ LAFE”要求的条件的合法购买也是有用且适当的。

因此,根据瑞士法律(或瑞士)的公司只能在意大利购买且仅在该物业服务时才能购买该物业,我客观地补充说,这是一家永久性企业。很难说明如何才能验证所购买的房地产是否确实具有这一要求。显然,在上述情况下,显然没有一家公司将房地产买卖作为一项社会活动的公司不能购买几乎全部用于住宅的财产,因为这与瑞士法律相反,因此在缺乏必要的“互惠条件”。

这种条件的缺乏导致根据艺术的销售契约无效。 1418鳕鱼 文明 与强制性法治相反,也恰恰与前述技术相反。 Preleggios的16。

被指控的买方采取的所有处置行动也将无效,因为随着购买契据的无效,不再有可能处置处置权。

在这种情况下,合法购买住宅财产的唯一可能的解决方案就是购买“ 一家受意大利法律管辖的公司,也受瑞士法律管辖的公司,因为公司的成立完全受互惠权保护。 随后,根据意大利法律,该公司尽管将瑞士公司作为其唯一股东,但仍将合法购买该物业,而不会出现任何问题。

移民法

移民法的特点是制定了非常特殊和明确的法律,因为它涉及行政法民法刑法劳动法的横断面,即98号法令286。甚至欧洲及其他国家,因为不仅欧洲联盟的法律(条约和派生法律)不断规范此事,而且国际法也对该领域的国家自治施加了许多限制。

因此,从我们法律体系的法律适用角度来看,涉及的主体和机构很多:内政部,地政和警察总部,各地区,地方当局,邮局,学校和警察局。法院。

此外,我们面临着一个不断变化的问题,这就需要一个高度专业化的法律顾问,他需要不断了解和了解立法方面的变化。

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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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或各民族的“ ius gentium”法)是一套规章制度和原则,用于规范国家之间的关系并支配国际社会生活中的商业,社会和经济方面。

国际法源于加入国之间的合作,并通过自发的加入置于每个国家之上。

国际法的渊源是习惯和条约,传统上是根据“必须遵守条约”原则接受的。

国际法的主体是国家国际组织

国际私法是意大利法律的基本组成部分,在所有发生在意大利或与意大利国家有关的案件中,管辖权和适用法律适用于意大利,并且相对于意大利法律制度而言具有无关紧要的内容。

刑法

刑法是公法的一部分,对任何犯有被法律制度承认为犯罪的主动或被动行为的人,施加刑事制裁。犯罪是法律制度承认的任何行为或事实。任何犯罪只有在预见并得到法律认可的情况下才是犯罪。根据确定性原则,处罚必须是可以理解的,以使所有主体都了解合法行为是什么以及非法行为是什么。

刑罚与犯罪之间必须有一定的比例,刑罚不能与所犯罪行相称(相称原则)。

刑法只是议会颁布的普通法,任何低等法律仅对技术规范有效(例如起草哪种药物)。

刑法仅对未来有效,不可能惩罚在法律生效之前发生的事实,因此刑法不会追溯。

在意大利刑法中,任何新的犯罪和安全措施必须通过修改其工作人员(代码保留原则)而引入刑法中。